任何国家都没有固有“生存权”,即使是以色列也没有
“谎言重复足够多次就成为真理”,这句话出自阿道夫·希特勒的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它概括了现代心理学已经证明的事实:重复的言论可以压倒我们的批判性思维,让我们将谎言当作不言而喻的真理。换句话说,洗脑是有效的。
“以色列有权生存”这一观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方领导人和媒体经常这样宣称,以至于它似乎是正确的。如果这是一项“权利”,那么,它必须植根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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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据报道,法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在 10 月 15 日的内阁会议上表示,“内塔尼亚胡先生不能忘记,他的国家是根据联合国的决定而创建的”,指的是1947年联合国大会第181(II)号决议,认为以色列的存在源于一项国际法律行为,因此,赋予其合法性——即所谓的“生存权”。这种经常被误解的观念是对历史和法律现实的扭曲。
首先,一个国家固有的“生存权”这一观念是错误的。从概念上或法律上讲,以色列或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存在这样的自然或法律权利,因为民族国家的建立并非植根于国际法。民族国家最终是那些声称代表新成立国家的人宣布的结果。
一旦宣布成立,新国家及其政府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得到其他国家和政府的正式承认,因此,新国家的存在是因为政治事实,而不是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因为它有存在的“权利”。
“构成性”法律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才能存在,而“宣告性”理论认为,即使没有外交承认,一个国家也存在。然而,在实践中,一个宣告成立的国家要想作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和政治实体发挥作用,仍然需要广泛的外交承认,尽管台湾的特殊情况似乎与这一假设相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第 181(II) 号决议,即联合国巴勒斯坦托管地分割方案,并没有创建以色列国,相反,它提出了一项计划,将英国占领的巴勒斯坦划分为三个实体:一个“犹太国家”,一个“阿拉伯国家”和耶路撒冷,在一个特殊的国际制度下。
在投票前,美国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法国施加了巨大压力,要求它们投票支持该决议。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本身也受到了威胁,正如哈里·杜鲁门总统在回忆录中回忆的那样:“我认为我从未像这次一样受到过针对白宫的如此大的压力和宣传。少数极端犹太复国主义领导人的坚持——出于政治动机并进行政治威胁——让我感到不安和恼火。”
在推迟几天投票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后,大会于 1947 年 11 月 29 日以两票之差通过了该决议,它提出的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计划从未得到安理会的批准,因此,从未在国际法下具有约束力。但即使得到了批准,安理会——就像联合国大会一样——也不可能创建以色列,因为两者都没有根据《联合国宪章》“创建”一个国家的司法权。
在分治计划投票六个月后,巴勒斯坦犹太机构负责人戴维·本-古里安宣布以色列国成立。这一政治行为是二战前后犹太人移居巴勒斯坦以及犹太复国主义民兵组织——包括哈加纳、斯特恩帮(莱希)和伊尔贡——进行种族清洗和暴力土地掠夺运动的顶峰,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在 1948 年的一封信中称伊尔贡为“恐怖主义、右翼、沙文主义组织”。他们齐心协力实施由巴勒斯坦犹太机构构想的“达莱特计划”,以色列历史学家伊兰·帕佩称之为“种族清洗的蓝图”。
当时联合国的五个阿拉伯国家和其他政府拒绝了分治计划,主要是因为该计划被认为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无论信仰何种)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5 条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
从法律上讲,这种观点今天仍然适用,因为殖民地人民的自决权是习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国际社会接受其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不得减损。这是《宪章》第 1 条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范,该条规定了联合国的目标。
在投票前夕,《宪章》签署国伊拉克外交部长法法迪尔·贾马利在大会上宣称:“违背大多数人民意愿而强行实施的分治将危及中东的和平与和谐。不仅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起义是可以预料的,而且阿拉伯世界的群众也难以抑制。阿拉伯世界的阿拉伯-犹太关系将大大恶化。巴勒斯坦以外的阿拉伯世界的犹太人比巴勒斯坦境内的犹太人还多……简而言之,任何认为巴勒斯坦分治将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人都是错误的,分治将产生十几个危及和平和国际关系的新问题。与其试图强制实施一个会带来苦果的解决方案,不如放过巴勒斯坦。”
贾马利的话很有先见之明。尽管以色列并非如马克龙所认为的那样由联合国建立,但国际社会仍然为历史上对所有信仰的巴勒斯坦人(包括犹太巴勒斯坦人)的不公而感到震惊。大屠杀前后,犹太复国主义者曾承诺为欧洲和北美的犹太定居者在巴勒斯坦提供安全避难所,但这一承诺最终落空。
大屠杀前后,犹太复国主义者曾向欧洲和北美的犹太定居者承诺在巴勒斯坦为他们提供安全避难所,但这一承诺最终落空。
自成立以来,以色列国一直处于高度军事化状态,并处于持续的战争状态。除非以色列结束对巴勒斯坦、叙利亚和黎巴嫩领土的占领,划定其边界,并正式放弃对圣经中“大以色列”的追求,否则以色列将没有和平的前景。
重复宣传并不能废除国际法,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都没有固有的“权利”存在,但人民拥有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国际法院裁定,占领国没有固有的自卫权来对抗其征服的人民,但被占领的人民有固有的自卫权来对抗占领者。
那些能够有所作为的强国,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似乎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纠正历史错误,也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清醒地看待这些国际法原则。
即使面对他们在军事和外交上助长正在进行的种族灭绝,他们也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摘下政治眼罩,甚至不愿意听取自己的民意。更糟糕的是,他们现在宁愿冒着地区冲突的风险,甚至冒着以色列种族灭绝政权发动核打击的风险。希望这种情况永远不会发生并不是一个明智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