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欧佩克成员国提出的“NOPEC”法案是否具有合法性?

美国参议员或国会寻求通过一项有助于美国对欧佩克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法案 (社交网站)

1960年9月,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和委内瑞拉五国签署了一项协议,宣告了石油输出国组织 (欧佩克) 在伊拉克巴格达的成立,而上述五国也成为了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此后,又有多个国家加入了这一组织,其中包括卡塔尔(1961年)、印度尼西亚(1962年)、利比亚(1962年)、阿联酋(1967年)、阿尔及利亚(1969年)、尼日利亚(1971年)、厄瓜多尔(1973年)、加蓬(1975年)、安哥拉(2007年)、赤道几内亚(2017年)和刚果(2018年),但是厄瓜多尔在1992年12月暂停其成员国资格,又于2007年10月重返欧佩克,但该国最终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该组织。

印度尼西亚在2009年1月暂停其成员国资格,并于2016年1月得到恢复,但是在2016年11月30日举行的欧佩克大会第171次会议上,该组织决定再次暂停其成员国资格。加蓬的成员国资格于1995年1月终止。尽管如此,该国的成员国资格又在2016年7月得到恢复。另外,卡塔尔在2019年1月1日终止其成员国资格。

美国参议院或国会议员正寻求通过一项法案,以帮助美国以违反垄断法为由起诉石油输出国组织,这项提案被称为“NOPEC”(禁止石油生产或出口卡特尔法案)。这项提案是对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修订,而这项法案摧毁了由约翰·洛克菲勒缔造的巨大石油帝国。

美国参议院委员会批准了一项法案,而这项法案可能会使欧佩克组织及其合作伙伴受到“共谋提高原油价格”为罪名的诉讼。尽管相关法案在超过20年的时间内都未能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但是,这项“NOPEC”法案(禁止石油生产或出口卡特尔法案)却在包括共和党人查克·格拉斯利和民主党人艾米·克洛布查尔在内的参议员的主导下获得了批准,并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中以17票赞成对4票反对的优势获得通过。议员们越来越担心不断升高的通胀率,而推动这种高通胀的部分原因就在于美国汽油价格一度创下历史新高,因此,这项法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18年,美国参议员查克·格拉斯利便提出了一项提案,以允许美国政府对欧佩克国家提起法律诉讼。这位来自爱荷华州的参议员格拉斯利所提出的提案,得到了部分共和党同事的支持,此外,还得到了来自明尼苏达州和佛蒙特州的两名民主党参议员的支持。

多年来,美国参议院或国会议员正寻求通过一项法案,以帮助美国以违反垄断法为由起诉石油输出国组织,这项提案被称为“NOPEC”(禁止石油生产或出口卡特尔法案)。这项提案是对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修订,而这项法案摧毁了由约翰·洛克菲勒缔造的巨大石油帝国。但是他们的努力在过去并没有获得成功——小布什和奥巴马这两位美国前总统都抵制这项提案,并威胁称将在它成为法律的情况下对其动用“否决权”。在2007年,美国参议院批准了这项法案,但后来又被白宫推翻。

因此,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问责欧佩克成员国的法律疑问,特别是对这些国家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因此,在讨论利用各种国内诉讼方式和国际组织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关系时,就会使这种关系具化在两种形式上,其中一种形式是国际组织欧佩克作为原告方,以反对另一个实施非法行为的国际法人。

至于另一种形式,则是欧佩克作为被告方,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还有适用利用国内诉讼方式的规则的空间呢?尤其是在该组织作为原告时,为适用该规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辩护之后。

我们发现,欧佩克组织的基本法规——特别是第六条,为其所有成员国建立了法律保护,使其财产和资产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起诉,而无论其位于何处或由谁持有。这项制度承认所有成员国在没收、扣押、没收组织财产和资产方面享有法律豁免权,因此,任何国家都无权对组织的工作实施任何干预,无论是通过采取行政程序,还是针对欧佩克成员国的行政、司法或立法程序。

欧佩克组织的基本法规没有对成员国解决与任何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无论行政、司法或立法方面的争端)实施限制,并且通过遵守联合国在1947年出台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而为其成员国代表提供了保护,而不是以他们个人的利益或身份行事。

我们发现,根据国际法的规则,美国要想向美国国家法院起诉欧佩克组织,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除非该组织公开表示同意,无论诉讼的主题是什么,无论是否与该组织需要执行的命令相关,例如签订购买石油或天然气的合同,或暂停撤离某建筑物的命令,或是强制其完成某项任务或提供信息,或是支付相关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法院必须尊重国际组织的豁免权及其不受国内法约束的权利,但是,如果国际组织充当法人,那么它就必须提供相当的程序,以使其他人能够通过这些程序对其提起诉讼,这就是在法庭陈述中提到的在某些情况下,“联合国行使的程序权利,与某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提起国际诉讼时行使的程序权利相同,而这些权利包括谈判、外交交流、仲裁协议和司法解决,根据国际法,所有这些事项都适用于组织,但是前提是该组织必须是原告”。

而在该组织是被告的情况下,事情则会有所不同。该组织在受到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席庭审,并且还会向相关国家的外交部发送书面照会,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通知相关机构——由于该组织享有的豁免权而不得对其提起司法诉讼。

或许有些国际组织的章程包含了违背先前提案内容的条款,其中包括世界银行建立章程第3章中的条款,该条款允许对该银行提起诉讼,但只能是在该银行设有办事处或已指定代理人的成员国境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诉讼目的限于接受服务或通知程序,或是发行金融证券或为其提供担保,另一方面,成员国或等同行为体不得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索赔,因此,在对该银行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该银行的财产和资产——无论其位于何处或由谁持有,均享有豁免权而不受搜查、扣押、没收,或者以任何其他行政和立法程序实施的占用,而且该银行的档案资料也不受侵犯。

此外,我们还发现,“国际开发署”在其宪章中,通过在国际协议中规定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而为自身建立了法律保护,特别是在第8条的规定中,允许在其设有办事处或代理人的成员国内的国家法院对其提起法律诉讼,但是其成员国或等同行为体不得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索赔,该国际机构的财产或资产——无论位于何处或由谁持有,均享有豁免权,并且在对该机构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不受任何形式的没收、扣押或执行,因此,国际开发署的财产或资产——无论位于何处或由谁持有,都享有免于搜查、扣押、通过行政或立法程序或其他任何形式没收或占有的权利。

但是,给予国际组织的诉讼豁免权绝不意味着免除责任,而仅仅是设置阻止起诉的程序障碍。关于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上的责任,《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规定,“只有国家才有权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而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均不能成为诉讼当事方,此外,受到影响或损害的国家也可以诉诸国际法院。这一点在国际法院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得到了证实,还强调了规则合理性以及在适用法律责任时的优势。此外,也没有理由不遵守这些规则,因为这将减轻国际组织的负担,并使被告的组织有机会在不提起追责的情况下完成赔偿并修复损害。

由此可见,美国并不能从法律角度起诉欧佩克组织,但却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而该组织可以向法院提交意见咨询申请,或是向当事国外交部发出书面照会,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以通知相关机构——由于欧佩克享有国际组织的豁免权,而不得在美国国家司法机构内对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