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票否决权的国家能否解除另一国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联合国安理会召开会议 (半岛电视台)

我们发现,《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确立了安理会共15个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法律构成,根据该章第23条的规定,1945年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和中国(中华民国)。在1971年,新中国恢复了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合法席位;而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于1992年继承了苏联的席位。

一国要在国家对峙中动用一票否决权解除另一国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将面临法律和政治上的困难,因为《联合国宪章》对此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仅对实质性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授予一票否决权的思想和起源可以追溯到同盟国的胜利,以及英国与轴心国之间的“阿拉曼战役”,在这场战役中,轴心国将其部队派往北非地区,结果就是轴心国的惨败和意大利的投降。此后,世界版图再次发生了变化——世界上出现了两个新的超级大国:美国与苏联,也就是今天的俄罗斯。这种结果源于那场战役导致了以同盟国为首的欧洲国家的衰退,其中包括法国和英国,并使英法两国无法再次称霸世界。

世界就此分划为两个集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和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其目的是传播自由和摆脱殖民主义。除波兰以外,所有的欧洲国家都恢复了原来的边界。德国分裂为两个国家:东德以柏林为首都,而西部则以波恩为首都。4个不同的国家还在许多地区划分了势力范围,而这4个国家分别是:法国、美国、苏联和英国。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都相继成立。联合国是在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之后,作为原国际联盟的替代方案而成立的,因为国际联盟并没有为各国人民提供许多合乎逻辑的解决方案。世界上所有的独立国家都加入了联合国,希望抓住机会与其他国家合作,以实现和平共处。

因此,我们发现,“一票否决权”理念的确立,建立在其来源的基础上,这不仅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之内,还体现在力量平衡和二战结果的因素之中。因此,在二战结束后,也是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世界才认识到“一票否决权”这一概念,而这项权利也仅仅被授予联合国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的5个国家——在该机构成立之初仅有11个理事国,而到1936年之际,安理会已扩大到包括4个常任理事国和11个非常任理事国的状态。

因此,我们可能会发现,一国要在国家对峙中动用一票否决权解除另一国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将面临法律和政治上的困难,因为《联合国宪章》对此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美国、俄罗斯、中国、法国、英国)仅对实质性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此,当常任理事国决定对任何国家或联合国成员国采取任何决定或任何军事行动时——无论是军事行动还是解除成员国资格,都必须先得到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授权。而从逻辑上来讲,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通过一项针对任何常任理事国的决议,因为它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这一合法权利。因此,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来,一票否决权的使用次数已经达到了293次,其中,苏联及其继承者俄罗斯使用了143次,美国使用了83次,英国使用了32次,法国使用了18次,而中国使用了16次。

而另一种方式可能是联合国成员国根据其宪章要求,承诺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而安理会的决定对全体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即使是那些反对相关决定的成员国。《联合国宪章》第10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约束力——该项条款规定,“如果联合国成员国依照本宪章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与他们受到约束的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相冲突,则应首先履行其在本宪章之下的义务。”因此,安理会有权约束其成员国承担义务,并优先于其他任何法律义务。

安理会成员国可以选择诉诸国际法院来解决这一现存的法律问题,其途径是要求国际法院适用《联合国宪章》第36条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可以根据这项条款提出建议,同时按照国际法院的规约,将相关的法律纠纷和建议提交该法院,或者是由联合国大会成员国或安理会成员国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以就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此外,该宪章还在第94条规定中赋予安理会一项职责,即处理国家不遵守国际法院向其提交的裁决的案件。另一方面,安理会还与联合国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而国际法院院长则需要在年度特别会议上向安理会汇报工作情况。

我们在“科孚海峡案”(国际法院成立后判决的第一个案件)中找到了一个例子。在1947年4月9日,根据第22号决议而提出如下建议:“阿尔巴尼亚和英国立即将其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这项决议以8票赞成、2票弃权(波兰和苏联)的投票结果得到通过,而英国作为争端当事方,也根据宪章第27条的规定而弃权。”同样,安理会在1970年7月29日的第284号决议中也仅要求法院提供一份咨询意见,当时,它要求就南非在纳米比亚继续存在的法律后果提供咨询意见。对于未能遵守要求的情况,安理会并未根据宪章第94条赋予它的权力来执行其决议。尽管如此,当尼加拉瓜在1986年10月17日致安理会主席的一封信件中要求召开紧急会议,以讨论美国未能执行国际法院在1986年6月27日出台的有关美国在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活动的判决问题时,安理会仍曾试图行使这项权力。在这个过程中,美国行使了一票否决权,从而驳回了呼吁其立即全面遵守国际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出台的判决的决议草案。

我们发现,这种失败是比解除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更广泛的动态之一,从历史上来看,安理会一直并且仍然致力于根据政治冲突开展工作,而这从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全体联合国成员国根据国际法规则而享有的实际和法律平衡。因此,我认为安理会可以付出更多的努力,为联合国的全体成员国而团结各方力量,使用一切可用的工具来解决和避免冲突,并建立更为公平的法律规则,以适应新的现实。而没有任何一个阿拉伯国家享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这是不可接受的事实,这也违背了国际法规则和《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成员国资格的规定,即所有热爱和平的国家,并且有能力和意愿履行和承担本宪章所载之义务,均可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尽管一些常任理事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6条的规定,并且令人遗憾地公然采取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原则的行动,而基于安理会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却无法剥夺这些国家的席位,因为它们可以对此行使一票否决权。

在这篇文章的最后,我想指出,我们如今需要审查国际法规则之下的所有机制,特别是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背景是存在一些根本没有为执行和尊重这些规则而制定任何标准的国家,如果现行的国际体系得不到改革,无论是通过安理会的倡议还是其他任何方式,那么,作为一个国际机构、一个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安理会的有效力和合法性都不会得到任何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