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随时随地为所有人提供食物

(半岛电视台)

粮食安全概念的含义之一是确保人口所需的营养需求,并确保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获得足够数量的安全和有用的食物,以过上健康、积极和有尊严的生活。

粮食安全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伴随着人类生活的古老概念之一,随之出现了以保障粮食和生存为目的的渔业、农业等经济社会活动。

随着人类生活向大型社区和社会的扩展,这一概念逐渐发展。自中国、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古代文明兴起后,存储和储蓄的概念出现,垃圾填埋场、粮仓和仓库被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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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粮食安全

根据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说法,粮食安全的概念是“每个人在身体、经济和社会层面都能够获得充足、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以满足饮食需求,从而过上健康和积极的生活”。

粮食及农业组织将粮食安全定义为“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所需数量和质量的食物,以满足他们持续健康和积极生活的需求”。

这一定义不同于传统的粮食安全概念,后者与国家依靠其资源和能力通过当地生产满足粮食需求从而实现自给自足有关,换句话说,一个国家内的粮食产量等于或大于高于当地需求。

美国农业部将粮食安全定义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足够数量的食物以确保积极和健康的生活”,而粮食不安全则定义为适当食物和食品安全的“有限供应”或“不确定供应”,或“通过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有限地获得充足的食物”。

粮食安全与一个与之相近的概念相关联,即粮食主权,这意味着人民有权决定其农业政策以应对其粮食需求和优先事项,或人民有权获得适合其需求和文化的适当营养。

专家将粮食安全分为绝对和相对两个层次,粮食绝对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粮食产量等于或大于国内需求,这一水平是完全自给自足的同义词,也称为粮食自给安全。

至于粮食相对安全,这是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提供全部或部分商品和粮食的能力,也被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满足社区全部或部分基本粮食商品需求,并定期确保这些需求最低限度得到满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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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的四大支柱

专家谈论粮食安全的4个支柱:

1. 粮食供应:这意味着除了粮食援助外,还可以通过当地生产或进口获得足够和持续数量的适当质量的粮食。

2. 获得粮食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以不与享有其他人权相冲突的可持续方式获得这些食物。这也意味着有足够的收入来提供足够的食物,或保证这种食物的其他资源。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表示,饥饿和营养不良的原因通常不是由粮食短缺引起的,而可能是由于贫困、灾难或战争而无法获得可用的食物。

美国农业部补充说,应该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获得食物,而不是诉诸紧急食品供应、盗窃或其他非法或不当行为来获取食物。

3. 粮食用途:这意味着与粮食使用相关的所有操作,例如储存、看管、运输、烹饪和加工,以及食品的多样性,只有多样化才能带来预期的结果,使食物包含所有必需的营养物质。

为实现粮食安全,所食用的食物必须是安全的并充分满足个人的身体需要。

4. 供应稳定:这意味着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证足够的食物,以免在战争、政治动荡、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等紧急情况下食物被切断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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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法律基础

粮食安全的概念基于多种法律和人权参考,并由此获得国际合法性,包括1996年11月13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的国际会议发表的《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

其中写道,“我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或我们的代表,聚集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召开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上,重申人人有权获得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包括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和所有人类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

宣言补充说:“我们巩固了实现人人享有粮食安全的政治意愿以及集体和国家承诺,我们不断努力消除所有国家的贫困,我们的近期目标是减少营养不良的人数。”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足以保证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在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水平方面。在失业、疾病、残疾、丧偶、年老或任何其他超出控制范围并导致失去谋生手段的情况下,他有权获得生活的保障。”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凭借这项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追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这一条还规定:“所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自由处置他们的自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基于互利原则和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所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民族都不能被剥夺自己的生活资料。”

该公约第11条规定如下:“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人谋求适足的生活水准,提供满足其衣食住行需要的东西,并且人人享有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缔约国承诺采取必要措施落实这一权利,在这方面承认基于自由同意的国际合作的根本重要性。”

同一条还补充说:“承认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各自的努力和国际合作,采取包括以下必要和切实具体方案的措施:

  • 改进生产、保存和分配食品的方法,充分利用技术和科学知识,传播营养原理知识,发展或改革农业土地分配制度,以确保对自然资源的最佳开发和利用。
  • 根据需要确保全球粮食资源的公平分配,同时考虑到粮食进口国和粮食出口国面临的问题。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专家机构,它还指出,每个男人、女人和儿童,无论是个人还是在社区内,在任何时候都享有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的食物或购买食物的手段。

许多其他国际和区域公约也承认食物权,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附加议定书》(称为《圣萨尔瓦多议定书》)、《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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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并于2009年重组为负责审查和监测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的政府间机构。

委员会就粮食安全和营养问题提出建议并制定政策和指导计划,其工作依赖粮食安全和营养科学机构和专家团队的报告。

该委员会得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支持,由成员、参与者和观察员组成。

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或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所有成员国以及联合国的非粮农组织国家开放。

委员会还包括联合国机构和机关、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其附属网络、国际农业研究系统、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的代表、私营部门协会和私营慈善基金会的代表。

委员会可邀请与其工作有关的其他感兴趣的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审议议程上的具体项目。

成立于2009年10月的粮食安全和营养问题高级别专家小组已成为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根据科学知识提供建议和分析。

委员会主席团为其执行机构,由一名主席和12名代表各国家的成员组成,按以下划分:来自非洲、亚洲、欧洲、近东和拉丁美洲的两个国家,以及来自北美和西南太平洋的每个国家。

隶属于委员会的还有一个咨询小组,该小组由来自委员会5个不同类别参与者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如下:联合国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代表农民、渔民、牧民、无地者和城市贫民、农业和食品工人、妇女、青年、消费者和土著人民的组织。

咨询小组还包括国际农业研究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区域开发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的代表,以及私营部门协会和慈善基金会的代表。

来源 : 电子网站 + 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