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上全球数字经济步伐的四种方法

法律的设计必须旨在解决新形式的数字行为 (盖帝图像)

当前的监管机构起源于20世纪,因此缺乏足够广泛的监督来应对数字经济,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政府必须深入研究四大不同的领域。

在美国“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一篇报告中,作者利沙·克威斯特、乔·安·贝尔福特、欧文·西尔菲斯表示,自伴随工业革命而取得第一次显著的技术进步之后,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如何监管快速扩张的新兴行业,同时保护自己免受潜在风险威胁的挑战。

在 18 和 19 世纪,政府必须支持全新产业的发展,同时解决诸如雇佣童工、卫生和空气质量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巨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解决这些挑战。而政府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将获得非常明显的好处,而代价则是包括允许市场设定条款等潜在的损失。

目前,各国政府在监管由第四次工业革命塑造的全球数字经济时,也面临着类似的法律,公共部门必须使公司能够开发新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并针对潜在的危害制定必要的监管安全措施和明确的指导方针,并让各家公司通过这些措施与方针而实施安全的运作。

而这一次的不同之处在于,扎根于20世纪并旨在规范各个行业的公共部门机构已急迫地需要现代化,以跟上作为新数字经济的一部分而日益横跨多个领域的大公司的步伐。

那么,我们能为此做些什么呢?为了实现高效,政府必须重新设计用来监管快速增长的数字经济的方式,同时还要兼顾4个新兴的、并行的数字挑战。

公共部门必须使公司能够开发新的、富有创新性的数字产品与服务 (盖帝图像)

范围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内,监管者已经调整了市场中的各种挑战,要么交由新兴的机构进行处理,要么交迪处理能源或电信等特定市场的监管机构进行处理,或者是专门应对某类挑战,例如如何应对垄断的力量。

但是,当涉及到数字经济的问题时,最大型的公司涵盖了从消费品、零售到电信、能源等方方面面,因此,监管机构也需要对各种问题和市场给予更广泛的定义。例如在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信息专员办公室就是多部门竞争的机构,它旨在保护在整个经济中设定标准的数据。

标准

监管机构还需要想办法应对科技巨头前所未有的财务实力,其中部分大公司的年度预算甚至超过了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

随着数字服务进入从我们的购物方式到我们的金融服务等方方面面,大型数字参与者在决定国家数字经济的运作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部分政策制定者正在考虑需要操作灵活性的监管框架.

许多数字服务现在已能够跨越地理边界,因此,在国家之间没有广泛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某特定领域的监管可能无法成为一种综合的解决方案,因此,超国家机构便在制定国家标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可以为跨境共享数据等全球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

金融稳定委员会就是国际上尝试规范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个例子,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监控金融市场,协调金融当局并制定国际标准。也许数字市场的庞大规模与多领域性会产生新的问题,并使国际协调变得更加困难,但这并不是在短期内阻止具有相似倾向的国家之间在数字市场内进行区域协调而非全球协调的原因。

各国的数字经济都缺乏可见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从而使消费者很容易受到数字剥削 (社交网站)

数字产品

数字监管需要重新构想,并且存在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在数字平台上销售的实物产品是由当前监管系统所驱动的。

但是在目前,各国的数字经济都缺乏可见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从而使消费者很容易受到数字剥削,其中一个例子是,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在线零售商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另一个例子则是“先买后付”的政策,这种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就像是信用卡一样,然而其实质却是贷款,二者看似相同,但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保护程度却大不相同。

即使这些公司受到相同的监管措施,但是数字活动通常也不会以相同的方式受到审查,因此,也不会受到相同程度的监管。

数字行为

法律的设计必须旨在解决新形式的数字行为,我们从过去的监管法规中得到的最大的教训之一,就是人们并不总是以监管机构期望的方式作出回应。例如,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大规模开放后,监管部门曾假设自由市场会促使消费者购买并更换供应商以获得更好的交易。

这些假设是基于有关消费者如何寻求扩大自身利益的标准经济假设,但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人都为现有资源所困,因此,数字监管法律应当围绕人们使用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更深入的理解,而不是我们期望他们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即使消费者本身也并不总是了解他们的数据及其价值被提取和使用的方式。

来源 : 电子网站